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七七號
原告乙○○
送達代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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