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9號上訴人檢舉人代號95931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有關檢舉獎金事件,對於民國98年7月2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