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8號抗告人檢舉人代號9593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檢舉獎金事件,對於民國98年7月2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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