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泓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泓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泓維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泓維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秩序│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11.11│104.11.15│104.11.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893號│第28828號│第2882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29│105年度上易字第517│105年度上易字第51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5.04.27│105.06.08│105.06.08│├─┼──────┼──────────┼──────────┼──────────┤││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29│105年度上易字第517│105年度上易字第51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4.27│105.06.08│105.06.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558號(拘提中)│第10419號│第10419號│││├──────────┴──────────┤│││定刑為4月(未傳喚執行)│└────────┴──────────┴─────────────────────┘
105年度執字第10419號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