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75號聲請人 陳長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79條、第1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院103年度繼字第46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可知被繼承人 吳昆明 遺有鐵皮屋一棟,搭建於 吳政男 所有之雲林縣○○鄉○○段○○○○○○○○號土地,該鐵皮屋目前處理狀況為何,卷內尚無資料可參。是以,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吳昆明之遺產管理人,法定職務是否踐行完畢,尚屬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並已於
105年10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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