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 施重男 被告 林阳乙
楊中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阳乙、楊中成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莊淑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