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自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自訴人德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德三 自訴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洪梅芬 律師 鄭植元 律師被告 布萊茲 (RainerBraatz)選任辯護人 林國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聲請人即自訴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有關存放在嘉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所有德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資料,應立即交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司法警察(官)查扣攜回本院。
理由
一、本件之查扣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專人立即執行。
二、若無法查扣,均應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司法警察(官)依法詢問上開嘉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並註明其理由、記明筆錄後移送本院處理。
三、查扣時應依法給付收據。查扣之文件資料於本院審理「103年度自更㈠字第1號背信等案件」終結後將依法返還。依刑事訴訟法第219-4條第2項、第5項、第279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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