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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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十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萬四千四百六十二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五百二十五萬三千一百二十九元(一一八○地號土地已撤回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萬三千零七十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八千六百十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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