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856號聲請人 賴全德 上列聲請人因新家行銷企劃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新家行銷企劃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7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9年5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