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健輝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健輝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63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31日緩起訴期滿,而該案所查扣之香菸1支,經送驗後,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經聲請人於107年1月12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63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香菸1支,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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