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2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   告  林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1291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下
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洪行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
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零肆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間向原告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條款第8條之約定,被
告即得憑信用卡持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第15條之約定,被
告得在原告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
,持卡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
之使用,原告得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0.77計收循環利息。惟被告自使用前開信用卡至106年3月1
日止,尚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及其中本金
103592元自106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0.77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不予置理等情,原
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持卡人
交易查詢、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日報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所如主文所示金額
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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