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丙○○
丁○○乙○○右列被告等因誣告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廖國勝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