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О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論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馮保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育興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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