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201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進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8月18日以新北警海秩字第11039507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進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7月19日18時5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花園。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陳述。

㈡、現場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本件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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