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假釋中之保護管束,核其性質並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復於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再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案接續執行,於93年5月2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6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800239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2月2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241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件在卷可稽。茲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訛,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