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37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周易呈
被   告 應 詹領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元,有房屋課稅明
細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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