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37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周易呈
被 告 應 詹領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元,有房屋課稅明
細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