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981號債權人 吳國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采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提出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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