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宗禧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11年度偵字第9823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肆拾伍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宗禧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8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045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82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8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3,045元,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在卷,並有嘉義市政府加班明細表、加班值班費申報表、加班簽到(退)登記簿及通聯記錄等件在卷可考。被告於偵查中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與嘉義地檢署,則有嘉義地檢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及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是本案扣案之犯罪所得3,045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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