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耀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