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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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訴人 吳滄海
鍾婉妤
鄭玄藝
李錢秀
吳彩霞
陳亭秀
鄭弘藝
鄭文洲
朱嘉麗
曹國輝 張媖 王建民 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嘉華 被上訴人 蔡曜鴻
龔育千 被上訴人冠雲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月娟 訴訟代理人 張鳳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上訴人應於113年10月16日前提出上訴理由書,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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