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02號原告 張懿中 被告 許福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是否已將被告於借貸時簽發之本票及借據,交還予被告,尚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