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林菀柔 被告 林毅桓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號(被告通緝到案後之案號為: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嗣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2年度金簡字第39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高郁茹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曉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