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就被告甲○○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丁字第十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案判決確定,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受刑人即被告甲○○送達證書、被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係統一紙、通知具保人 鄭陳雪婚 追保函文、送達證書、被保人即被告甲○○拘提未獲之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一份,足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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