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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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而於同年三月八日確定(八十八年易字第四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妨害兵役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確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八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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