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一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駕駛機車佔用車道競駛飆行、變換車道、闖越紅燈,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重傷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駕駛機車佔用車道競駛飆行、變換車道、闖越紅燈,致生往來之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賢慧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D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傷│期││臺│8│臺│上3││最│上4││││徒│31│中│偵7│中│6││高│2│7│││刑││地│8│高│訴3││法│台1│││害│三││檢│9│分│2││院│4││││年││署││院││││││├──┼──┼────┼──┼───┼─┼───┼────┼─┼───┼────┤││有│││││││││││公│期││臺│少3│臺│少0││最│上9│││共│徒│53│中│連4│中│連4││高│3│78││危│刑││地│偵1│高│上1││法│台6│││險│四││檢││分│訴││院│3││││月││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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