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8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
限公司、玉鑫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15,865元,應繳裁判費60,59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98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