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31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鄭崇君
黃麗蓉 莊世暐 被告許睿
李异凱
李茗洋
李貴美
李麗珠 李麗華 張淑娟李文貴 之繼承人)
李秋霞 (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芳君 (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書芳 (李文貴之繼承人)被代位人 李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即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附表二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111年度苗簡字第310號之民事判決,附表二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即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佩蓁附表: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李慈仁1/82 李慈雲 之繼承人即許睿、李异凱、李茗洋1/83李貴美1/84李麗珠1/85李麗華1/86李文貴之繼承人即張淑娟、李秋霞、李芳君、李書芳1/87 李黃月 (即 李慈義 之繼承人)之繼承人即李异凱、李茗洋、李貴美、李麗珠、李麗華、李秋霞、李芳君、李書芳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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