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110號原告 蔡家鎮 被告銨達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繼明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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