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分配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聲請人 邱榮政 訴訟代理人 邱榮豐 聲請人因 梁財明 、 梁在發 、 張梁秀花 、 梁秀珍 與高雄市○00○○○區○○段○○○○○號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土地重劃分配異議事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訴訟參加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本法第5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參加人係分配於重劃後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因部分土地位在兩造爭訟之位置,迄今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故與兩造間之土地重劃分配異議事件(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特此聲明參加訴訟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用,且未表明究為輔助何造當事人而參加,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仍未遵期繳納裁判費及 陳明 上開事項,其所為聲請,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