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061號聲請人 楊群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家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提示日期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期早於發票日),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061號聲請人 楊群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家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提示日期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期早於發票日),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