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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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81號上訴人喜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順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705元,應徵裁判費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