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81號上訴人喜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順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705元,應徵裁判費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謝志鑫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