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 吳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澤明 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被告蔡澤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