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文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受刑人姓名「施文章」,應更正為「林建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規定及前開解釋意旨,亦應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受刑人姓名「施文章」,與原裁定之當事人欄、理由欄所載受刑人姓名「林建文」不符,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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