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輝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輝因強盜(聲請書誤載「強奪」)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3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該受刑人於民國94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院以93年度訴字第332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374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上開
2罪刑,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3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嗣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期日為10
6年8月28日,縮短刑期日數為1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3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
13日法授矯字第10201148411號函、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