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03號聲請人 錢宗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泰山 即劉𣗘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應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他項權利部)。
三、經核相對人劉泰山即劉𣗘山之戶籍係設於屏東縣潮州鎮,然本件債權讓與通知係送達於相對人台北市○○路址,且核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尚難確認相對人是否有收受該債權讓與通知。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是否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