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昱豪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蔡明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5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郭豫珍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