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52號上訴人即被告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燿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2,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