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09號原告 林金賢
廖本誌 陳錦純 被告 王仁宏
王眉仙 王淑繐 王昭能 王淑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廖于萱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09號原告 林金賢
廖本誌 陳錦純 被告 王仁宏
王眉仙 王淑繐 王昭能 王淑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