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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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解除聯名帳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68號聲請人 陳秀芬
陳秀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呈琳 間請求解除聯名帳戶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315,4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