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35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1號債務人乙○○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1月至95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台幣93,58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 張麗 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表97年度促字第635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麗│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000%│││31,442│文││││││元│││││├──┼───┼─────┼──────┼──────┼───────┤│2│新臺幣│甲○,張麗│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270%│││31,475│文││││││元│││││├──┼───┼─────┼──────┼──────┼───────┤│3│新臺幣│甲○,張麗│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430%│││30,665│文││││││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麗│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442│文│││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張麗│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475│文│││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張麗│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665│文│││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