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珍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一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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