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家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
一、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間債務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債權金融機構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二、聲請人及其配偶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聲請人及其配偶95、96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95、96年財產變動資料。並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95年至今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到院,並據實說明現有收入(含本薪、獎金、補貼、津貼及其他收入)為何?
四、聲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五、請提出聲請狀中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每月支出項目清單各項支出中所記載之各項支出(包括食、衣、住、行、教育費、通信費、保險費、醫療費)之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民間債權人「 李燕玲 」之聯絡地址、電話、債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林0000、林000000、林0000、林0000)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請提出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及林0000、林000000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八、請具體表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九、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事實上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十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