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4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玖拾伍年度上訴字第壹貳叁柒號刑事判決附表壹編號叁至拾叁號所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等移送經扣案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七號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三至十三號所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被告甲○○等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九時二十分許,在南投縣○○鎮○○路○○○號「曼哈頓汽車旅館」處,為警查獲前開違禁物。嗣因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七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而該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三至十三號所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未諭知沒收銷燬之,爰聲請依上開法條諭知沒收銷燬之。按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屬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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