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68元,而該裁定已於96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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