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94號原告 袁連惟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被告和生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滄永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鄭雅云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下述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4年2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104年2月17日前具狀陳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方面:
⒈請求被告將原告股東身分及出資額登記於公司章程部分,涉
及章程變更,被告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47條規定,章程變更須經全體股東同意,請原告提出獲全體股東同意之證明,或提出可逕向被告請求之法律依據。
⒉請求之股東紅利如何計算?依據為何?是否同意以向高雄市
國稅局調取之被告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分派盈餘?⒊系爭契約第4條關於每3個月結算紅利1次之約定,有無與被
告公司章程第12條「每一會計年度辦理總決算1次」之規定不符?是否影響原告之股東紅利計算方式?㈡被告方面:
⒈被告97年度至102年度是否有分派盈餘給股東或員工?何時
發放?分派金額多少?如何計算?有無分派盈餘給員工?並提出分派盈餘議案及發放之相關資料。
⒉依被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檢送之97至102年度資產負債
表(本院卷一第243、245、247、249、251、253、255頁),顯示被告每年度之結餘除彌補虧損、提撥10﹪之法定盈餘公積之外,其餘盈餘均以現金分派完畢,未增資,有何意見?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