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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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賢明
鄭俊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