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18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18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蔡羽姍
被   告 丁○○
      丙○○原名 陳炳榮
          住同上(
      戊○○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一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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