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8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9822號
原   告 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品如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柒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3月間會同法定代理人 江德福
訴外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13組電信門號,按
同意書第1條約定,被告同意自啟用日起需繼續使用一年,
且累計已繳款帳單需達新臺幣(下同)6,000元,若有違反
,需補償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之行銷優惠費用
。詎被告逾期繳款,積欠電信費用48,731元未清償,且被告
未繼續使用門號一年,依同意書上之內容,須另補償65,
000元之行銷優惠費用,被告共計積欠訴外人台灣大哥大股
份有限公司113,731元,嗣訴外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業將前揭債權以112,705元讓與原告,原告並以支付命令聲
請狀繕本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行
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同意書、電信帳單、債權訴與證明書影
本各13份、台灣大哥大行動託話業務服務契約影本1份為證
。至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金額尚有糾葛存在,然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復又不提
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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