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6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吳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64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

1月1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832元,及其中新臺幣216,619

元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43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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