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7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告 史建中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71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72,692元,及其中

(一)137,636元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6.34%計算利息。

(二)28,448元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6.35%計算利息。

(三)192,510元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4,08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判決確定日起自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與其所提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視同

自認原告主張事實,原告主張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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